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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顶] 外贸B2C经营核心瓶颈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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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初步判断适合外贸B2C的产品?

您好,
1、纺织面料是成品还是半成品,一般B2C主要针对个人消费者,以成品为主。
2、产品的价格,同类产品在国外的零售价是多少,一般应为100到500美金左右,不然货值太低,难以承担高额运费。
3、体积与重量,一般体积不要太大,重量不要太重,这样便于单个运输。而且运费比较低。
4、成本与零售价之间的利润较高,一般成本是零售价(国外零售价)的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为好。
5、市场调查,你可以到EBAY上搜索,看看有没有人卖,价格和销量如何。
6、国内市场,在淘宝上调查,同样看看有没有人卖,价格和销量如何。

随着支付物流诚信体系的完善B2C多样化趋势明显

随着支付物流诚信体系的完善B2C多样化趋势明显。这次大会上介绍的进宝网,被认为是很有前景的。进宝网自己认为是B2B2C的模式,中间这个B是增加了一种和多种服务,结果也是B2C。这样的服务能够帮助企业甩掉许多自己做不好的环节,腾出身子来做自己擅长的事情。相信进宝网会首先会从小企业开始形成规模。
一批以服务为特色的网站的崛起,比如专门小批量销售到国外去的网站,比如能够有效提高企业网站20%浏览量的网站,比如善于组织网络推广的网站,……。它们虽然更多的是服务性质,但是做得很极致,委托它们能够有效降低企业网络销售的成本。

春城无处不开花。这是全国B2C的形势。一些企业采取多渠道进入网络的策略,是很有道理的。把鸡蛋放在多个筐子里会比较稳当。而我们要做的事情,就是向企业介绍网络上B2C的多样化模式,向企业介绍网络销售的特色服务,让他们的眼界更加开阔,选择更加多样化

搜索引擎竟价排名公平遭受质疑,结果无耐

搜索引擎竟价排名公平遭受质疑,结果无耐
搜索引擎营销的竞争性和灵活性使其公平和合法性遭受质疑,这在定费排名和竞价排名两种模式下都可能存在。定费排名规则下,用户需要交纳月费或年费购买搜索结果中的固定排位,用户一旦购买了某个有利的推广位置,将拥有一段时期的使用权,定费排名可能因为争抢位置而水涨船高,也为一些搜索引擎商打着“不能容忍企图操纵搜索结果的网站”的旗号清理排名,给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暗箱”操作提供了借口。
用户只有支付更高的费用才能占据搜索结果中的靠前位置,获得被用户搜索发现的机会,然而,目前搜索引擎商收费没有一个统一的或可供借鉴的标准可循,这在事实上是不公平地支持了搜索引擎提供商在操纵搜索结果上的绝对主导权,排除了客户对搜索结果的参与权。
竞价排名模式按照付费高者排名靠前的原则操作,搜索引擎的竞价排名会将太多的商业因素引入检索结果的组织过程中,使原本相关度不高的网站信息排名靠前,而让相关度高的网站靠后,影响用户对检索结果中所含信息判断与获取,而搜索引擎服务商对排名方法和收录条件不公开,对排名变动也没有明确的规则,导致一些企业没有理由的被从搜索索引中“踢出”,却申诉无门。
同时,竞价排名模式下,企业还不得不面临非目标用户的无效点击,这种无效点击主要由于搜索关键词与用户期望信息不一致而产生,例如,用户希望获取关于数码相机的知识而非打算购买产品,商家也要为这样的点击付费,这对商家无疑是一种无耐的不公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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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引擎竟价排名点击涉嫌欺诈,证据难寻

搜索引擎竟价排名点击涉嫌欺诈,证据难寻
搜索引擎营销采用竞价排名和定费排名两种运营模式,其中竞价排名运用广泛。竞价排名模式下,企业通过在引擎服务商处购买关键词,竞价搜索引擎里的排名,并按用户点击率付费,竞价排名相对于定费排名模式能够更加灵活地调整广告的投放费用和投放时间,并且能够方便的获知广告投放效果。
但是,由于用户每点击一次,企业就需要向搜索引擎服务商支付一定的费用,被点击次数越多,企业就要支付越多的费用,按效果付费的搜索引擎模式让越来越多的企业遭受恶意点击“效果”付费的困扰,据SEMPO发布的“2005年搜索引擎营销调查”(State of Search EngineMarketing 2005)显示,有42%的搜索引擎广告客户声称他们是点击欺诈的受害者。
恶意点击是目前搜索引擎营销面临的突出问题,理论上分析,恶意点击的原因可能是竞争者或者搜索引擎提供商所为,前者目的是消耗完对手的预算费用后广告不再显示,以获得自己的广告排名上升,后者是搜索引擎提供商为了获得每次点击的广告佣金而自己实施恶意欺诈行为。
恶意点击增加了企业无效投入的成本,使企业蒙受经济损失,也使企业失去对按点击付费模式搜索引擎广告的信任,然而,企业寻求司法保护时,却会面临举证上的困难,包括点击欺诈的存在证据、受损害方实际损失的计算标准、量化统计恶意点击的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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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引擎营销侵权行为隐蔽,认定困难

搜索引擎营销侵权行为隐蔽,认定困难
“网络侵权”是搜索引擎服务商和营销商随时可能面临的法律难题,在用户键入关键词即可得到查寻结果的搜索引擎营销环境中,如果被搜索网站不具有著作权而提供浏览、不具有发行权而提供电影下载、不具有所有权而提供软件服务等,都能够直接被认定为侵权。
然而,搜索引擎营销实践中链接技术广泛应用,使其侵权认定复杂,一个显见的事实是搜索引擎营销借助互联网实现信息海量链接,设链人不可能逐一分析每一链接网页是否含有垃圾链接及是否存在侵权,而链接的页面可能已经损害到用户或第三人权利,设链人无任何主观故意也会涉嫌链接侵权,是否真的侵权是司法认定中的难题。
从另一角度,搜索引擎营销不仅仅是等待有明确购买目标的消费者搜索获取网站、企业和产品的信息,它更多的是利用搜索者的每一次搜索来引导潜在消费者认知产品。其中,搜索关键词是核心,为了招徕用户,扩大自己的影响,营销商会尽可能地选择响亮而又知名的关键词,知名商标常常成为侵权目标,然而,由于搜索引擎营销关键词通常仅使用他人商标用作元标记,而不直接使用商标文字、图片或文图组合等,较之传统形式的商标侵权有着很大的隐蔽性,司法中侵权认定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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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引擎竟价排名侵权欺诈案例三,Google点击欺诈案

搜索引擎竟价排名侵权欺诈案例三,Google点击欺诈案
2006年初,Google广告主Lane’s礼品公司等多家客户向美国阿肯色州法院起诉Google,称因为虚假点击而向Google支付了多余广告费。最初Google表示该起诉是毫无根据的,坚决为自己辩护。但随着更多的起诉发生,甚至发展到美国全国范围内的共同起诉的Google关键词广告点击欺诈案,引起各界的广泛关注。迫于压力,Google作出让步,承认的确有小范围的恶意点击事件,并以9000万美元补偿和解所有由第三方欺诈性点击引发的集体诉讼。
Google为了挽回声誉并保全点击付费的搜索引擎广告模式,不得已作出巨额赔偿选择,Google广告系统的可信度遭到了法律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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